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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帮助“双轨”特征的表现形式
来源: | 作者:juxian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17-04-23 | 9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论国家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帮助双轨特征的表现形式


  国家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帮助“双轨”维权制度具有相同点,也表现出各自的个性特征。正确区分两者的异同关系,可以消除执法误解。对正确依法维权将起到不越轨的作用。对此,笔者重点谈谈两者的特征与各自的表现形式。

一、两者法律术语的定位概念。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援助是指国务院通过“条例”立法形式确立的由无力弱势群体所享有的一种司法救济维权制度,救济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买单。其特点是国家援助行为表现。公益法律帮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一种由资力帮助法律需求薄力者或众多利益受损者享有的一种“惠民”维权制度。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各类主体的资助与捐赠。其特点是社会公益行为表现。

二、表现形式各具特色。国家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无力弱势群体,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主张诉权帮助的律师费由国家财政列支。援助主体是国家法律授权由司法行政委派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实施。援助中心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向援助对象收权任何费用。更不得推诿援助责任。公益法律帮助的对象是两个方面:一是薄力弱势群体;二是众多权益受损者,主要反映在消费服务领域或与生活相关的群体利益主张所寻求的一种法律帮助。法律帮助所开支的费用来源于社会的资助与捐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法律帮助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可以享有国家财政补偿制度。公益法律帮助带有社会性。帮助主体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帮助过程中只能保费用成本,不得从中牟利。因此,本身带有社会公益性、资助性。整个援助过程靠合约完成,提供服务者的人群多数来源于义务法律服务志愿者,带有自愿性、奉献性。

三、两者运作程序具有法定性。《法律援助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专款在工作程序上给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申请案件不予受理的,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在受案过程中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也会面临法律后果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针对公益法律帮助制度都作出了专款规定。确立了社会团体进行公益帮助的法定职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参与诉讼、支持受害者行使诉权以及代位公众权益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明确表明了公益法律帮助的法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行使诉权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组织履行职责制度,工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组织进行业务管理制度都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因此,两者运行程序具有法定性。同时“双轨”运行的“业务主管机关”职责也具有法定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法律援助机构实施业务监管;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消费者社会团体公益法律帮助实施业务监管。


   稿件来源:湖北省巨仙宫农合网
  作者:马金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