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航向——中国律师
迎来多元化主体参与“依法治国”战略
大变革的春天
谢志道 谢家 李美俊
(副总编辑李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于问题的决定》(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经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战斗号角强劲奏响!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着重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在“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发挥律所党组织作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把构建“社会律师”机制放在首位,说明社会律师在“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中国律师迎来多元化主体参与“依法治国”战略大变革的春天!
一、回顾律师制度发展历史,律师“两大阵营”在法治进程中战功累累!
中国律师制度自五十年代“整风反右”被划为“禁区”后,众多律师被“打”成了右派,列为替坏人说话的“工具”。历经二十年,在中国听不到律师的声音。进入八十年代,律师才返回法治机制建设保障大平台。三十九年的律师工作实践,让众多律师优秀辈出,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两大阵营尽职尽责,默默奉献!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立下累累战功!
——以“法律顾问处”主体展示中国律师贴近百姓,帮助解决法律事务的重大问题;
——突出刑事辩护的公民权益保护,让诉讼程序公正合法;
——开展法律顾问业务,为政府、为企业、为民营经济提供法治维权保障,防止滥用公权利,防止经营风险;
——参与立法探讨,为国家立法达到有法可依出谋献智;
——开展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为贫民及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济,维护正当合法权益,体现国家法律援助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
——为民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体现法治社会充实“地气”的法治功效;
——参与诉讼、非诉讼代理,提供法律帮助,积极促进调解、和解程序便民原则的落实,为法治公正、便民做贡献。
二、“十九大”指航向——“三位一体”律师新格局展示于“三位一体化”法治建设的政治工程,责任重大,任重道远!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摘录袁曙宏文章观点)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化”建设的总目标是律师机制建设的总方向。“三位一体”律师机制建设新格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展示于国家“三位一体化”法治建设的政治工程,将起到法治“参谋工程师”的巨大推动力!但是,面临“社会律师”机制建设必须探讨新课题,摸索巨大战略的新内涵势在必行!
社会律师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以“法治义务志愿者”为群体,以社会捐赠资助为资体,向着“法治社会”新格局探索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服务模式,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共利益、公益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律师是“法治社会”构建的主力军;社会律师是施行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的先头兵。
公职律师有着国家多年“法律援助”的实践经验。但在国家“三位一体化”建设目标实践过程中将面临多领域、多方位的治理体系建设重要作用的发挥。如公职律师派驻各级人大、政府、党委等部门,法治参谋作用的“参谋战略”精制格局有待于强化。
公司律师在多年实践中,以公司化管理模式服务于社会起到了“法律帮助”作用,但公司律师进驻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将“公司法务”模式变更为“公司律师”机制建设也是当前“法治”的新课题。如何形成“公司律师”体系?要靠众多优秀律师、法律专家去创设新战略、新模式、新格局!
三、加强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拓展“社会律师”服务于“法 治社会”的广阔空间。
“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刊登马金羚《论公益法律帮助制度》与《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的重要《法治论坛》文章,为“社会律师”机制建设亮明了旗帜鲜明的立法探讨的观点,对于“社会律师”参与“社会法治”建设具有“抛砖引玉”的探索“法律帮助”模式的借鉴作用。
《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大大助推“社会律师”的规范运行。“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是当前的重要一环。国家法律所作出的公益法律帮助条款分散多个部门,操作不方便,且执行时缺乏制度统一性。从法定制度的规范性、具体性特征方面有待于出台一部公益法律帮助的规范性文件。对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思考供行家们讨论并指正。一是确立并承认法律帮助主体资格。目前参与公益法律帮助业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服务性机构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依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向国家民政机构注册后具有自身的法定地位。但“公益法律帮助”个性特征不突出。容易被社会公众所误解。同时,某些社会团体打着“公益”牌子从中牟利。对此,法律帮助的主体资格条件应具体细化予以规范。参与此类服务者必须具有义务奉献精神才能保障服务的公益性。法释(2015)5号文第87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1)条规定“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这种“非营利”反映出主体的公益性。此款应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定条件。二是确立部门法已规范的相关公益法律帮助制度。部门法已确立的公益法律帮助制度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措施维权、社会组织维权等。司法救济主要指公安机关“110”便民维权热线、检察机关民行案件监督,人民法院减免诉讼费等措施。行政措施维权如国家征税优惠制、劳动保障监察制,消费权益保障制、各级人民政府经费补贴制度等。社会组织维权如劳动仲裁制、消费者协会维权制,民间组织维权制等。这些制度确立于上述三方面的维权机制反映了国家与社会进行法律帮助的公益性特征。这些法律制度虽然分布于部门法之中,但起到了社会保障公益事业、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治作用。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时其权益保障制应与部门法制度达到统一性、具体性、规范性。三是提高服务人员的技能条件。在乡镇“法律工作者”文化条件是“高中学历”以上,这种要求目前满足不了法律服务的需求。作为公益法律帮助举措涉及的社会科学面广,各类科学的法治运程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当“顾问”,“有顾无问”或“有问而不能顾”现象都不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运行。因此,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时应确立参与服务人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只有提高服务功能才能满足公益法律帮助的客观需求。四是确立风险代理赔偿制与过错代理追究制。在法律服务领域时常出现误导消费服务的怪现象。“法律顾问”当了歪参谋,给当事人造下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立法时必须确立风险代理赔偿制与代理过错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益法律帮助制度起到“帮助”作用。(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总编辑部整理)
(电子数据技术顾问:陈建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