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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显和力 七年争议“疏”中息
来源: | 作者:巨仙宫维权站 | 发布时间: 2023-08-28 | 1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调解”显和力  七年争议“疏”中息

 

(副总编辑陈建雄)2023年8月28日9时许,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张仕志与书记员田园园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杜知明时现场气氛十分温和,杜知明深有感触地说:“感谢!感谢!人民调解显和力,七年争议疏中息!”

《民事裁定书》是对一起债务追偿纠纷调解协议给于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该文书的送达化解了杜知明与古复新七年的纠纷,扯皮多年的争议终于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疏导下,协商一致顺利划上一个圆圆的句号。

早在2016年秋季,杜知明与古复新组织保康乡亲前往山东进行矿业生产营业。由于项目整改,经营部决定在续展项目前各自投资商进行各自债权清偿。古复新负责清算三联单审核与签字。2017年,矿业项目续展工作还在缓延中,杜知明代为古复新向项目部承担了近50000元债权清偿结算,随后各自回家等待新项目上马。20182月,因古复新未能向杜知明结算垫付清偿款,杜知明组织多名工友前往古复新家追偿债务。古复新随即给杜知明出具了款项返还“借条”。自201811月开始古复新分批次返还“借条”中的部分款额。但后来,古复新认为合伙经营,亏损额应该共但风险。接下来,“借条”中的尾款未能进行正常结算。


   2023822日,杜知明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古复新及时返还“借条”中的未付尾款。诉前调解员张仕志接受此案后分别电话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时决定由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该案产生了三种观点:一是共同开矿投资行为属于“合伙经营”,对亏损额应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共担风险责任;二是既然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按“民间借贷”纠纷案处理;三是杜知明代为古复新垫付债权清偿款,古复新应该承担“债务追偿纠纷”案偿还债务责任。调解答辩结束后,调解员以案说法进行工作疏导,并详细解释了各种观点及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正当性、客观性。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按“债务追偿纠纷”案由复古新承担债务追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