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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彰显“简政放权”的巨大推动力
来源: | 作者:juxiang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16-11-07 | 9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彰显“简政放权”的巨大推动力
(李剑报道) 

      [主编马金羚]2014年2月12日,《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该文件的实施大大方便了社会组织在“登记”程序中办理工作。有力地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在“绿色通道”环节中健康发展。解决了“媳妇”脱离“公婆”,也能“登记”的困扰。

      四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二)科技类。主要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研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团体。(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

     《通知》还指出:对以前上述范围内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不愿再担任所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可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其所属的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逾期不回复征求函的,视为没有异议”。

       上述“便民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方便了服务对象,也更加简化了“登记”程序。同时,大大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效力。这说明,国家“简政放权”方针的落实真正体现了“体贴民情”、“服务于民”的实效性;也彰显出国家“法治行政”的巨大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