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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杂谈_湖北保康巨仙宫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来源: | 作者:juxian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16-11-07 | 6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陷阱”杂谈_湖北保康巨仙宫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2013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保康县两峪乡芭桃村村民殷××的“退耕还林地”六树种被同组村民朱××、石××等人进行毁坏式砍倒,有的树木拦腰砍断,倒地树木近100株。树木最小的株径只有2cm,最大的株径为27cm。被毁坏的树木倒地后无人占有,存放于原地。此案经保康县森林公安局受案后责令两峪乡林站派员实地勘验,毁林面积220平方米(44米×5米)。但此案在定性方面出现两种结论:一种观点是应定“滥伐林木”行为。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恶意滥伐无辜,给殷××造成“退耕还林”树木被损事实,应依据《森林法》关于“滥伐林木”法律规定给予处理。第二种观点是应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性质。因为本案行为人在实施伐木过程中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心理状态。经查本案行为人对殷××林地毁坏的事实是处于邻里矛盾加剧而产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处于报复。对林木倒地后未出现“占有”事实。同时,朱××纠集多人毁坏殷××林木的行为属于“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毁坏树木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朱××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据《刑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处理。此案管辖权不归于保康县林业执法部门,应由保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给予侦破结论,并报保康县检察院公诉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材料来源:《保康县农合网》  刘芳 整编)

“陷阱”杂谈

“陷阱”一词对人们并不陌生,但如何预防被套入“陷阱”却是一门学问。诸如此类,上当受骗者不仅有少者,更有老者;文化素质低的人上当情有可原,可也有文化素质高的人也因“陷阱”被“上套”。如在校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经常在面临的“陷阱”圈套下徘徊。这说明:“陷阱”防不甚防!在此,笔者谈谈几种“陷阱”表现。

一、虚假广告“陷阱”。广告“陷阱”是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营利”心理、“求医”心理、“追美”心理而设置的“圈套”。其表现形式是夸大广告内容作用力,选择虚假案例“现身说法”。人们对这些虚假案例只要进行“盘根问底”,广告“陷阱”就会露出“马脚”。

二、法律服务“陷阱”。法律服务“陷阱”是“假律师”及“半罐子”人员借当事人“官司”告急心理以“误导消费”方式导致受害人蒙受损失的一种“圈套”。其表现形式是吹虚打不赢的“官司”保证能打赢。若法官判决官司输了,这类人就会改口:“委托代理人没有裁判权嘛!”导致“官司”告急人上当后无言苦诉。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类受骗人是可以按“误导消费”向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维护权益的。

三、网络诈骗“陷阱”。网络诈骗“陷阱”是不法分子利用电脑、手机、座机等通讯工具作案,编造受害人的亲属“遇难”或吃“官司”等虚假信息,慌称付款账号而设置圈套,使受害人“自愿”交款而行骗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陷阱”的预防有两点:一是收到此类信息不予理睬;二是直接向公安局“110”报案。

“陷阱”是无型的,也是无情的。只要稍加提防是可以免受损失的。但受骗人被骗的前提若存在贪财、贪美、贪色,那就无法克制了!              (保康县农合网 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