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视角下的公益法律帮助
童 文
【副总编辑:董文静】公益法律帮助在严格意义上说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帮助,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援助。两者之间具有公益性与资助性的共同点,但也有一定的差别,此处的“公益法律帮助”包含对薄力弱势群体、众多权益受损者的法律帮助。笔者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试述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公益法律帮助的宪法性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能够寻求司法救济,保障公民合法诉讼权。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普法程度、人们的法学素养没有达到较高的程度,导致公民的主张得不到及时救济,出现权利失效、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现象。公民实现权利保障最好方式就是寻求律师工作者的帮助,而高昂的律师费用以及诉讼成本让权利受损者打了退堂鼓,这就出现了权利保障的实现与受害人经济条件限制之间的矛盾。公益法律帮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资助性的特点,整个过程都是由法律工作志愿者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义务法律服务,能够在保证最低成本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最大帮助。此外,我国《宪法》在条文中清楚的表述,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宪法规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当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人数众多无法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的情况下,公益法律帮助不仅仅为公共权益而战,更是为众多受害者维权。
二、公益法律帮助组织的法律地位
有关部门法已经对“公益法律团体”的法律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释(2015)5号文第87条规定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质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条件。部门法也确立的公益法律帮助制度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措施维权、社会组织维权等,这确定了公益法律团体的合法地位。部门法律对 “公益法律帮助”制度规定资金补贴政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37条第2款、慈善法第70条第(5)款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或资助补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组织支持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权利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采取公益性服务提供帮助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推荐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都作出专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施行的解释意见专款对社会团体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规定了必备条件。这就说明:国家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公益法律帮助”制度依法认可。。
三、法理上的公益法律帮助要求
从我国的法学理论而言,公平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原则。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同样,公益法律帮助组织是由人民组建、服务于人民的社会性团体,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会员民事权益,保障公民主权。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在追求公民权利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也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民减轻负担。通过公益法律服务者的法律宣传和民事纠纷调解,有利于法治工作的进行、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公益法律组织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能够笼络各方法律服务志愿者进行公益性法律咨询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监督国家机关工作,遏制权力滥用现象。一方面,对于损害社会公益案件,法律只是概括性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导致了这类案件在司法层面与国家权力运用上出现矛盾,国家权力的超越行使得不上司法上的有效遏制,造成大多数人利益受损。公益法律帮助团体能够站在广大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取得大众信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受损者利益。另一方面,公益法律帮助组织自身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其在自身行为上的廉洁性,有利于防止法律工作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不合法行为发生。 (笔者单位: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