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5641407

CONTACT HOTLINE

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

The public welfare legal aid network

浅谈国家“司法救济”
来源: | 作者:juxian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17-02-06 | 9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浅谈国家“司法救济”

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童  文)

【副总编辑:董文静】开展国家司法救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受到不法侵害但又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援助,使他们摆脱困扰和障碍。这里所说的社会“公益法律帮助”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帮助,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援助,包含对薄力弱势群体众多权益受损者与公益权利者的法律帮助。正确认识两者的联系,区分两者的特性对正确司法、依法行政都能起到帮助作用。对此,笔者重点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见解。


一、国家“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的联系

    国家“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第一,两者在性质上都具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性,都是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物质与服务的帮助。第二,两者都具有法律规范性。在立法层面,国家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第三,两者的帮助范围具有固定的领域,在帮助主体上,国家援助的对象是无力劳动者;社会公益法律帮助的对象是薄力劳动者。公益法律帮助的对象还包括公共利益与公共事业的受损者。

 二、国家“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的区别

 国家“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国家“司法救济”主要是依靠政体关系与力量实现对于权利侵害者的一种援助,体现的是一种行政职能,对于救助者主要是靠“财政买单”来实现国家救助;社会“公益法律帮助”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对相关主体进行一定的社会救济,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维权,主要是靠社会捐赠与资助实现社会救济。

 第二,依据法律不同。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性,并且《宪法》层面都规定了其相应的地位。但国家“司法救济”在程序法上体现的是通过法律确认的服务职能与“基金”给予受损者的一种“救济”。国家程序法层面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诉援助”、“减免诉讼费”、“司法援助”制度等。同时,三大程序法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采取公益性服务提供帮助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推荐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都作出专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施行的解释意见专款对社会团体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规定了必备条件。这都体现了国家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公益法律帮助”制度依法认可。其次,在实体法层面上,《慈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反家庭暴力法》都进行了一定层面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法律帮助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可以享有国家财政补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从家暴定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途径以及同居关系中的家暴界定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这些制度告诉权利受损者: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三种形式给于维护。一是申请行政职能维权;二是呼吁社会公益维权;三是请求诉讼程序维权。

 三、国家“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双轨运行所彰显的社会发展正能量

“司法救济”与社会“公益法律帮助”法律制度的出现反映出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性。也彰显出社会发展的正能量。从“司法救济”资源由国家财政“买单”的“救济”措施中,我们不难看出:没有国家财政预算程序,其“救济”是不能到位的。这就反映出国家的经济实力,是“司法救济”的主导力量。“公益法律帮助”是靠社会力量“买单”,采取社会捐赠与资助举措,是社会的物质文明条件补充。两者共同形成一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