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社会团体间联姻 百姓在公益帮助中受益
保康位于鄂西北大山区,是多年认定的贫困县。自2000年11月开始,保康县人民法院与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结为公益法律帮助同盟,为困难百姓开通公益帮助式诉讼渠道。17年来,‘联姻’式公益法律帮助受益百姓达1139人,减免服务费达1139000元。为法律援助以外困难群体帮助行使诉权案件达1746件。深受社会好评,深受弱势群体的高度赞扬。
一 体谅民情,寻求法律帮助途径。
多年来,我国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但针对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而生活困难群体以及亏损的经济组织依法维权时交不了高昂的律师费所寻求的法律帮助需要社会力量来提供公益性服务举措。在这种背景下,保康地消费者协会于2000年9月向县人大,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工商局申报组建了“家庭与消费”式社会组织的报告。2000年11月,该报告转交保康县民政局办理,当月25日“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是:开展法律顾问进行公益法律帮助,推荐代理与辩护人,开展社会捐赠与资助,业务中介向导,社会调查与研究等。从此开始,湖北首家公益法律帮助性社会组织宣告成立。
二 联姻求助,征得法院允许参与诉讼。
公益法律帮助社会组织维权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社会团体支持当事人参与诉讼制度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给于确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通过“法释”行文明确四个方面的必备条件。对此,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专题向当地法院汇报了《人民法院应当为社会组织参与诉讼提供方便》的报告。17年来,保康县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社会团体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广开门路。同时法院还派业务精干法官为诉讼代理人培训业务技能,形成鱼与水的联姻关系,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当事人维权。劳动报酬追偿,林权维护,三养(抚养、赡养、扶养)案件,生命健康权案件当事人取得会员资格后其代理费免交。入会期间涉案法律事务一律免费办理。这样以来,公益法律帮助惠及了众多困难群体。彰显了社会公益事业对民众受益的巨大推动力。
三 规范服务,法律帮助惠及百姓
公益法律帮助特性是保成本提供服务,靠社会资源帮扶举措施行慈善式义务方式为需求者进行付出,不得营利。因此提供公益帮助者必须进行自我规范。多年来,该社会团体制定了《章程》、《义务志愿者实施方案》、《诉讼代理工作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同时依据《公务员法》关于退休后国家“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的规定,接纳五老(老律师,老法院,老司法,老专家,老教师)组建“义务志愿者”团队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法律帮助。歇马镇尤家河村村民王辉艳因丈夫病故后,其夫兄弟三人各自将其房屋,耕地,山林霸占,形成三案诉讼。王辉艳申请法律援助未能许可,请求委托代理得交费9000元。无奈,王辉艳申请公益法律帮助,按三案成本入会只交纳1800元。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维权免收代理费。这样以来,王辉艳少交代理费7200元。王辉艳的官司胜诉后高兴地说:“公益帮助为我学生节省了一年的生活费”。
四 展望前程,公益帮助任重道远。
目前公益法律帮助制度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三大程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慈善法》都作出专项规定。公益帮助制度是有法律可依的。这种制度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与资助性。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公家公益性与救助性。两者表现出双轨运行机制,一者是国家财政买单满足当事人需求,援助的对象是无力劳动者;另者帮助的对象是薄力劳动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慈善法》所规定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就是对社会组织在公益帮助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的一种“国家帮扶”举措。当前,我国大多数人只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中国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帮助需要社会资助力量来实现。因此,社会组织对其公益法律帮助任重道远!一是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面在扩大,“依法治国”理念促进社会需求必经依法规范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大学生创业与就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需要法治手段克制风险因素。没有公益法律帮助,创业路上的阻力导致创业风险,因此半途而废。三是中国“老龄化”突出的社会现象涉及老弱需求量增长。同时《民法总则》的出台涉及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服务项目进一步法定化,法定服务需求量随之加重。因此,公益法律帮助必经进入法制化轨道,以保国家经济与社会秩序稳健发展。民安则国泰,国泰则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