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显威力 法官“天平”彰正义
湖北保康法官杜少勇勇敢纠正错案现场纪实
(主编马金羚)2017年8月30日,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刊登《村官为“家族私利”举不择手段 两“官”应“隐潜规则”害族外百姓》报告文学,反映某法庭凭违法证据断案的怪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阅见此文后接待了受害当事人,并由湖北省高院法官制作《来访登记表》公示于相关栏目。2017年10月10日14时30分,保康县法院根据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由杜少勇法官公正开庭举行听证程序。庭审期间,法官认真主持,对所举新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后,法官当庭宣布:将择日到实地现场勘察认定客观事实。“少勇”法官当庭勇敢面对瑕玼案件勇担纠偏的胆略深深感动着受害人的苦心——少勇法官彰显出“天平”的无私正义!
为了看清案件实情,笔者把镜头移进“听证现场”。
镜头序幕——(举证开始)当事人首举证据: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因某村主任在某司法所长指意下为“家族私利”当事人炮制的村委会《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设制“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被告上行政法庭。庭审期间,村官在《行政强制法》的条件衡量下,主动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以《声明》文书确认:土地确权与强制行为无法律效力。这份《声明》成为受害当事人推翻违法《民事判决书》的重要新证据。
镜头正位现场——(证据链形成)首场证据通过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发表一致意见:“证据真实无异议。”接下来三组证据形成证据链。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购房协议及宅基地平面图,证明用益物权的来源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拆旧翻新盖房工程承包人证词与建房平面图,证实申清人在合法用地方面未超面积。第三组证据:权属部门颁发书证时绘制的附属物(猪栏)平面图。认定申请人在旧厕所地基上所居方位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登记确权事实。
上述三组证据形成铁的证据链——申请人在用益物正当权益上无侵权事实。
镜头尾声——(听证结论):再审案件争议焦点是该案属“排除妨害”纠纷,还是土地确权争议?再审案在初审立案时,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村官违法《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确权而“排除妨害”,缺乏主要证据。关键是村官坐在“被告”席上以《声明》文书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法院审判程序介入土地确权争议案,在程序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不符合土地争议由政府确权的“诉前行政确认”的诉讼前置条件。
听证退庭时,被申请人当庭言明:“看来在诉讼路上又遇上行政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