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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间“公益法治”的亮丽风景
来源: | 作者:juxian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20-01-04 | 9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山间“公益法治”的亮丽风景

 

——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二十春秋写照

谢志道      李美俊

 


【副总编辑:任宏宇】20191125日,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迎来二十岁生日。会长李剑热情洋溢的《工作总结报告》展现出“大山间公益法治的亮丽风景!”

保康县位于鄂西北大山区,多年的“贫困”制约着困难群体维权难。残人的诉权可以途径“法律援助”解危,但弱势与困难群体面对高昂的“代理费”困扰。在职读考《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的经济师(律师)马金羚书写的《社会公益法律制度探讨》一文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共鸣!接着,“公益法律帮助”业论证报告同时引起了政坛的关注。在此,“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顺利通过审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从此而诞生!

漫长的实践探索,近十五年的历经辛劳,该社会团体的“公益法治”业务更加接地气,贴民心。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家庭消费、创业等活动;开通公益法律帮助网,进行社会监督维权;开展法律顾问进行公益法律帮助,推荐代理与辩护人;发展会员,组织培训与就业;开展社会捐赠与资助;业务中介向导,社会调查与研究,收集、推广消费与服务信息。

“公益法治”风景能在大山间展现,“公益法律帮助制度”能在弱势困难群体接地气、贴民心,靠的党中央的英明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社会律师”机制建设提到“党的纲领”性文件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的实践性理论方针。

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经过二十年的工作实践成果充分证明:“公益法治”业的法律规范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英明、正确的领导。

201710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2016111日,湖北保康家庭与消费联谊会提前修正《章程》,保证“业务范围”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充分体现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非利性”的法律地位。同时,公益性社会团体顺利进入“公益法治”轨道也离不开国家民政管理的正确监管。早在2014212日,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对“公益慈善类”实行直接登记。此举大大方便了民间组织自主、自治、自力、自我规范的业务、组织特性。国家民政的正确监管起到了为“公益法治”规范提供了“全心全意为民”的有效作用。

二十个春秋,“公益法治”在大山间展现出一道道亮丽的风景!

——开通“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方便当事人免费维权。2016年“3.15消费维权日”前后,“公益法治”社会团体与“上海美橙”互联合作,组建“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并经国家工信部依法备案。该网设置10个分栏

包括:协会简介;公益文化;公益诉讼;园外风景;法治社会;法治论坛;分站信息;慈善基金;公益招聘;联系我们。

——施行“两免一助”维权制。即法律咨询免费、会员维权免费,法律行为代理资助。有效地维护了弱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施行“入会式法律顾问”业务,帮助下岗职工与微型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推荐刑事辩护人与民事代理人,组织退休律师发挥余热,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法律志愿者”空间,为民解忧!维护诉权!

——商标作领航,规范当路基,开创“公益法治”工作新局面!最近几年内,该社会团体组织“公益法治”志愿者活动,探讨规范发展新格局。共申请国家知识产

权局注册了“公益法治”商标、“家庭与消费”商标,“巨仙宫维权”商标。从自己规范入手,迈向“公益法治”的康庄大道,为“法治社会”国家战略决策做贡献!

——资助遇危群体,为困难家庭学生与重病患者进行社会捐赠与资助,展示“公益法治”的社会关爱情怀。

二十个春秋,亮丽风景再现!“公益法治”这颗闪闪的红星亮照高山大地!

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大山里的弱势困难群体!闪闪的红星,社会团体全体会员为你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