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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律师”名正言顺 法治规范势在必行
来源: | 作者:juxiangongweiquan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6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律师”名正言顺      法治规范势在必行
刘华峰  马金羚
   (副总编辑谢志道)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党中央早在七年前为“社会律师”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社会律师”称谓名正言顺!社会律师在“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彰显出主力军“打头阵”的“社会卫士”形象!足在民间,心系维权;智尽社会,绩效卓越!律师三机制建设以“社会律师”构建为首项,说明党中央对“社会律师”建设战略的高度重视。因此,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着重提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这就充分表明:社会律师是“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主力军、“先头兵”!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律师名正言顺,法治规范势在必行!”
    一、修正《律师法》,“社会律师”规范法制化。“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在(法治论坛)栏目刊登《十九大指航向——中国律师迎来多元化主体参与“依法治国”战略大变革的春天》文章,学者在文章中提到:社会律师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以“法治义务志愿者”为群体,以社会捐赠资助为资体,向着“法治社会”新格局探索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模式,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共利益、公益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律师是“法治社会”构建的主力军,社会律师是施行公益法律帮助制度的先头兵。专家与学者对“社会律师”制度探讨出现高涨情怀;社会律师服务于民接地气、贴民心!如何让社会律师进入规范化运作?其答案是修正《律师法》,让社会律师制度法制化。
    二、社会律师从业必须体现公益性。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至今达四十二年。当初从业的律师年龄段处在60岁至75岁之间,百分之九十的律师已享有“退休证”待遇。目前由于律师人才匮乏,持“退休证”、律师证者仍然奔波在法律服务的第一线。拿着退休金再去挣高昂律师费的现象严重带来平民的“评价”视线!诉讼费在下降,律师费仍在涨;平民百姓想打官司,但又面临高昂律师费困扰。这种服务与被服务形成的反差,必将形成一种社会现象。如何平衡这种服务“反差”?有效的服务规范模式应该提倡公益性“保成本”服务方式。依照《民法典》“非营利法人”联盟“社会律师”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切需法律监督机制予以督办抓整改、抓实效。
    三、律师机制建设必须跟党走,执业性质迫切法制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三机制并进发展,给律师队伍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政治营养”,依国家法律形式确定性质与法定定义迫切法制化。律师机制建设工序必须跟党走,坚定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党的决策为“魂”,以党的方针为政治作统领。只有政治、法治并举,方能职业素质、专业水平大提升。“社会律师”在自身修炼过程中的“德法兼治”举措尤为关键,必须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法律服务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从业者以党的决策为“魂”的同时,必须德法兼修。以善为怀,宽容待人;以诚为信,担当处事;以苦为乐,勤奋向上;以智为举,创新进取;以贪为耻,廉洁奉公;以劳为荣,乐在其中!
    四、社会律师必须爱岗敬业,率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细化了“实现目标”、“表现形式”、“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律师”的服务诚信意识必须强化,从而助推敬业理念在“魂”灵中进一步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领《民法典》总则,其重要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在需要。社会律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社会”机制的形成,可以助推社会进步、经济有序发展。真可谓“举一纲而万国张”!纲举目张!(中华公益法律帮助网总编辑部审议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