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社局依法复核
公务员申诉得民心
《副总编辑(律师)张国平》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20日随意更改所在单位退休公务员XXX工龄。按减少的五年,经专业人员核算XXX每月少得退休金309元。因此,XXX依法向县人社局提起复核申请。2017年12月19日,此案经县人社局经办人员转告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X工龄不得变改,恢复原“参加工作时间”。XXX当场感动地说:“人社局才是老干部的热心娘家”!故事还得从申诉说起。
一、诉请事项 1、请求保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核工龄更改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纠正错误,宣布变更工龄无效,恢复申请人原“参加工作时间1973年3月”的工龄认定;2、按实际工作年限41年重新核算工资额,并补发原告所减少的退休金数额。
二、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向保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呈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呈报表》,将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由“1973年3月”变更为“1978.07”。导致退休金减少与2014年、2015、2016年六个月及30个月补发工资额减少的违法行政侵权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龄认定行政行为违背“法无规定不能为”的行政执法原则。1993年9月22日,申请人呈报《请示报告》对1973年3月开始任“民办公助”教师至1978年6月给予计算工龄。被申请人单位签意“情况属实,请组织予以照顾解决”。后经职能部门审批。从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被认定为“1973年3月”。2015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申请人申办退休手续时省局加盖钢印,认可《退休证》确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3.03”。《退休证》同时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然而,被申请人却在没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擅自变更申请人工龄。其行为违背“法无规定不能为”的行政执法原则。二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超出行政行为时效期。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早在1993年9月22日由被申请人承认并呈报职能部门审批。确认为“1973年3月”。1993年9月至2017年9月,时效期越过20年后又超出5年。变更时效期早已失效。三是工龄确认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诉权。2017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擅自变更申请人工龄,其认定行为作出后应交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并告知诉权。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询问其补发政策性工资涨额“为何为零”时才向申请人复印变更工龄文书。申请人从此才知道退休金减少的原因。被申请人此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诉权。其“认定”程序出现错误。四是此次认定工龄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已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不再变动”工龄。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国家政策。五是对退休者减少“工作年限”是“更改公务员工资”等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第90条第﹝七﹞项与第101条第﹝四﹞项对此作岀具体规定。若有违反本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仼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仼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因此,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保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此工龄认定给予审核,恢复原“参加工作时间”,维护申请人诉求。保护退休公务员合法权益。
三、复核结论 人社局在复核时发现:第一、该同志当初仼教系国家补贴工资人员,当时的县教委岀具了证明。第二、23年前县人事局为该同志下发《更改入伍时间通知》。第三、《关于工龄认定文件》规定,已办退休人员已领取退休费的,不再变动工龄。对此,人社局现场通知变更工龄的单位派员进行现场办公,为该同志恢复原“参加工作时间”。
四、难解的疑问 工商行政执法对内不依法办事,对外又怎么能依法行政?作为该单位局长是否懂法?若不懂法,组织部门为何要派法盲仼局长?依法监督行政执法为何这么难?这位受害退休公务员为何不去追究行政过错人员与领导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这些难解的疑问光用法去找答案,可能少数人搞不懂!但笔者提议用人的“良心”去等量人与事,也许大家有同样的见解!